顺德区北滘镇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林头股份社。
本社地址:北滘镇林头商业大道北86号。
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权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如征地和提留地等表决事项与区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35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各股分小组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股份小组股东代表分配名额:上涌股份小组股东代表20名,北村股份小组股东代表22名,太平沙股份小组股东代表20名,村一股份小组股东代表15名,村二股份小组股东代表11名,南村股份小组股东代表17名,下涌股份小组股东代表18名,大沙围股份小组股东代表12名。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由各股份小组理事组织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组织并主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10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30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如财务监督小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召开会议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委指导和协助财务监督小组召集。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9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
理事会理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人员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人员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长因涉及司法案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且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人员主持工作的,由理事会集体推举理事会其他成员暂代行理事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和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根据中央和省市区要求,积极推动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带领和指导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依规管理好本社经济、福利及其他相关业务;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每个股份小组各3人,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5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财务监督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2/3以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组员共同推举一名组员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章 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须转为社会股东。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在本章程补充实施前已经办理股权继承、转让、赠与的,户籍在本社区的非原始配股所得的股份合作社股东一律为社会股东;2、在本章程补充实施前已经办理股权继承、转让、赠与的,非户籍在本社区的股份合作社股东一律为社会股东;3、在本章程实施后办理股权继承、转让、赠与的股东,不管户籍是否在本社区,一律登记为社会股东。
第四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五条 本社的股份按个人股占100%的比例配置。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社向所有股东按不同身份分别发放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股份继承
1.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无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股份合作社集体。
2.已故股东的股份,应按规定办理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本章程表决通过前的已故股东的股份未办理继承的,应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3.办理继承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前往股份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请办理股份继承审核表》、《继承人协议声明书》,股份继承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日。公示期届满,无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向继承人发放社会股东证,变更并登记其相关股权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股份合作社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方法止。
6.被继承人资产在代管期间遇到股份合作社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7.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条第3 点前往股份社办理,由股份社参照第5 点公示、审核后发放。
8.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的,由股份合作社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9.股份继承人自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社股东,根据股份合作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股份转让和赠与
1.办理股份转让(赠与)手续,由转让(赠与)双方共同向股份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东证、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赠与)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赠与人)、受让人(受赠人)、转让(赠与)缘由、转让(赠与)价格及转让(赠与)股份数量等内容。转让(赠与)股份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2.理事会对转让(赠与)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 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理事会向受让人(受赠人)发放社会股东证,变更并登记其相关股权信息,同时注销转让人(赠与人)的股东资格及股份数。股份合作社是受让人(受赠人)的,须专项公示10 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转让(赠与)手续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3.受让人(受赠人)自转让(赠与)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根据股份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不得办理转让或赠与。
第二十八条 股份转让和赠与的条件
股份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受赠人)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转让人(赠与人)户籍在本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二)户籍在本社区的股份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股份,须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三)转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合作社。
第五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村居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对持有多个股份的股东按所持股份享受相应的股份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但只享受一个股权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村居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社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所持股份份额享受相应的收益分配;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社会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换届选举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社区党委、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由9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 “两委”联席会议确定 ,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三十七条 换届选举工作组根据镇政府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本社具体的选举方案。
第三十八条 在选举股东代表时,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按股东人数比例分配到各股份小组,由各股份小组推选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组统一张榜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社区党委向股东代表会议等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的股东,可自愿报名参选;获20名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合提名,且本人愿意参选的,可作为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的自愿参选人。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和自愿参选人名单,应由换届选举工作组统一核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十条 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选举结果由换届选举工作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换届选举工作组召集和主持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邀请社区“两委”成员及镇驻村干部列席参加。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具体参照镇政府的换届选举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可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继续按各自职权开展工作或履行职责,至本社新一届的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止。
第四十四条 如无法正常推进换届选举,且本社现届组织机构也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两委”主持推进选举工作,履行换届选举工作组的职责。如因本社急需正常运作,社区“两委”可依照程序确定一名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长的职责至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止。
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另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代为召开。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四十九条 由社区“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十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社的集体资产管理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交易按照镇政府下发《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规定》执行。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三条 本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并依照《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资产电子台帐。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核算。股份社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股份社的日常收支及报账事宜。
代理财务核算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五十八条 本社各股份小组的经费开支实行单位领导分级审批制度。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股份小组理事与理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由股份小组理事及理事长双签,并由分管股份小组的委员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5万元以下由股份小组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股份小组理事、理事长和分管股份小组的委员签名确认;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 5万 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股份小组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提交社区“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后,股份小组理事、理事长和分管股份小组的委员审批后,由居委会主任签名确认。
第五十九条 本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由财务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六十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
第六十一条 本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财务监督小组或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财务监督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或提请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阅审核。查阅审核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顺德区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工程造价达到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本股份社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本社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理事会提出招标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由理事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应有竞投者、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竞投结果当场宣布,并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社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审计工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社理事会任期届满,实行换届选举前必须进行换届离任审计;理事长届中离任的,离任前应参照换届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二)年度收支的预决算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六)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会计资料(报表、凭证、账册、合同、会议记录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本社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日常事务运作经费情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六十八条 本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已表决通过的预算方案进行调整时,由理事会提出调整要求和作出合理解释;并就调整内容提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按当年盈余收益的5%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档案专用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十一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需缴付行政处罚费或社会抚养费以及违反社区计生自治章程规定而未履行相关责任的股东,本社可根据所在居委会的书面通知,经书面告知且当事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停止或暂停其股红分配,并可从其应分配的股红中代扣至缴清止。
第十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十三条 本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本社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专责。
第七十四条 本社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日常使用、交财务代理中介机构或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时,均使用合同复印件。
为维护股东集体利益,完善合同管理,股份社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参照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提供的合同样本制定,以书面形式签订,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须征询本社区法律顾问意见,由居委会负责见证。签订农村经济合同要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三份交合同专管员保管,第四份交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和入帐处理,第五份交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至目前为止所有未到期生效合同,须复印盖章后送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七十五条 合同专管员应对全部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
股份社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北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规模大的项目和年限长的土地、物业等经济合同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理事会违反本规定的,将酌情调减其工资或取消全年工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合同管理致使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受损的,由镇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纪行为的,交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变更
第七十六条 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和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


